問題 2. 中央補助地方集合住宅消防檢查辦法

96年1 月3日修正消防法第9條規定:「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,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,得由直轄市、縣〈市〉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,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,中央主管機關補助;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」。

消防署96年6月29日發布「集合式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」,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、縣〈市〉政府之最高補助比率:〈1〉直轄市政府:28%〈2〉縣〈市〉政府依財力級:第一級50%、第二級60%、第三級70%。台中市某市議員將要求消防局依法編列預算,補助大樓社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,以維護市民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