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 3.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改善計畫書以及限期改善單注意事項

改善計劃書之缺失項目,其管理權人應請消防專業廠商改善。若消防單位有開立限改單時,應依限改單日期改善完成,若無法如期改善時,則應在截止日前7日備妥工程合約書或估價簽認單至轄區消防分隊填具展延單,申請展延。 罰責:

1.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(甲類場所) ,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 置或維護,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。(消防法三十五條)

2.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、維護規定(甲類以外場所)或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,經通知限期改善,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,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;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,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。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之檢查、複查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、複查。(消防法三十七條)

3.依本法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,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(消防法四十五條)